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汽車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6個月。如未獲書面批復,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機構的籌建期限最長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籌建批準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由籌建人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適當延長籌建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I建期內不得以汽車金融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汽車金融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中國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三)汽車金融機構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
(五)股東名稱及其出資額;
(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汽車金融機構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汽車金融機構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經批準開業的汽車金融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核準。
汽車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正副董事長、監事長、正副總經理、執行董事、獨立董事、財務總監等對公司經營管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人員。
汽車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熟悉汽車融資等相關業務,其中正副總經理、執行董事須具有從事3年以上汽車銷售融資業務或相關業務經歷。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機構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機構存續期間出現資本金低于最低限額的,應予以增資。
向汽車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機構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一)汽車金融機構因分立、合并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申請解散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解散,并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汽車金融機構有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
(三)汽車金融機構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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