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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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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pcauto
責任編輯:ro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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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1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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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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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車輛識別代號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基本內容
1、車輛識別代號由三個部分組成(如圖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第二部 分,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必需經過申請,批準和備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一位字碼是標明一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數字,第二位是標明一個特定地區內的一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第二位字碼的組合將能保證國家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三位字碼是標明某個特定制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字母或數字。第 二、二、三位字碼的組合能保證制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c、對于年產量>或=500輛的制造廠,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由三位字碼組成。對于年產時<500輛 的制造廠,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將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作為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
3、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由六位字碼組成,如果制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碼,應在該位置填入選定的字母或數字占位。此部分應能識別車輛一般特征,其代號順序中制造廠決定。
4、第三部--車輛指示部分由八字碼組成,其最后四位字碼應是數字。
a、第一位字碼指示年份。年份代碼按表1規定使用。 表1標示年份的字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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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二位字碼可用來指示裝配廠,若無裝配廠,制造廠可規定其他的內容。
c、如果制造廠生產的年產量>或=500輛,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碼表示生產順序號;如果制造廠的年產量<500輛,則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碼應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來表示一個車輛制造廠。
5、車輛識別代號中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羅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Q不能使用)
6、車輛識別代號在文件上表示時應寫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車輛上或車輛標牌上時也應標示在一行,兩行之間不應有間隙,每行的開與終止外應選用一個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須是不同于車輛識別代號所用的任何字碼,且不易與車輛識別代號中的字碼混淆。
第六條 基本要求
1、每一輛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都必須有車輛識別代號。
2、在30年內生產的任何車輛的識別號不得相同。
3、車輛識別代號應盡量位于車輛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最大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 儀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一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辯出車輛識別代號。
5、每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表示在車輛部件上(玻璃除外),該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車輛識別代號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車輛部件上的一塊標牌上,此標牌不損壞則不能拆 掉。如果制造廠愿意,允許在一輛車上同時采取以上兩種表示方法。
6、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 堅固耐入和不易替換的。
7、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等部件上),至少應為7mm高;其它情況至少應為4mm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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