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必須按預約時間前來交警大隊接受處理,并按規定帶齊有關資料。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當事人在被處以吊銷駕駛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決定之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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