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機動車檢驗的有關規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就2002年度本市機動車定期檢驗發布了相關通告,在通告中規定:
從本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凡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須在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檢驗合格有效期截止月份內參加檢驗,其中,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小型汽車,含使用10年的小型汽車;和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小型出租汽車,含使用5年的出租車,到龍濤、東方四環、學院路、朝政、通州、天龍、盛華、外運、京順、京北機動車檢測場參加檢驗,其中尾氣排放檢測必須使用簡易工況法檢測設備進行。
對于達到或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使用年限,申請延緩報廢的小型汽車,應該到天龍、盛華、外運、京順機動車檢測場參加檢驗,其中尾氣排放檢測也必須使用簡易工況法檢測設備進行檢測。
申請延緩報廢的機動車,按以下分類進行檢驗:
9座以下的非營運載客汽車,含9座,使用年限滿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檢驗2次;使用年限滿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檢驗4次。
9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滿10年的,從第11年起,每年檢驗2次;使用年限滿15年的,從第16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檢驗4次。
旅游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滿l0年的,從第11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檢驗4次。
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通告中還明文規定:連續3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將注銷其牌證,車輛不準上道路行駛。
機動車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或代辦人應當按規定辦理檢驗手續,領取定期檢驗合格證。辦理檢驗手續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或代辦人的身份證明、有效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單、車船使用稅完稅或免稅憑證、養路費繳費或免征憑證。1998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行駛證登記住址為城八區的汽車,還須交驗有效的停車泊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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