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行動計劃書
(一)行動計劃書應注明"按照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發出此計劃"。
(二)行動計劃書應注明"某制造商某期間生產的某型號汽車存在缺陷"。
說明汽車缺陷的內容應當包括:
(1)存在缺陷的汽車的數量和范圍,包括VIN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范圍;
(2)汽車產品存在的具體缺陷;
(3)汽車產品缺陷所可能導致的危險;
(4)指出應注意的可能引致危險的操作及其他情況;
(5)在召回之前為避免缺陷引致的危險建議車主應采取的預防措施。
(三)說明具體召回措施的內容應包括:
(1)說明為消除缺陷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如修理、更換等,并說明上述召回措施對車主是免費的;
(2)召回措施的實施計劃,如召回開始和結束日期,修理、更換或者收回地點,制造商指定或者推薦的維修商等;
(3)估計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時間;
(4)在采用修理措施消除缺陷時,應向指定或推薦的維修商提供的需修理的零部件名稱、型號和數量及其他技術資料的獲取途徑;采用更換措施消除缺陷時,對汽車及零部件的更換加以說明;采用退貨措施時,對退還價格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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