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的有關說明
2002年10月
因產品存在缺陷而對使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與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是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其中汽車產品缺陷問題的嚴重性更顯得尤為突出。從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和國內現實狀況兩方面來看,都需要國家產品質量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建立和實行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積極介入,才能夠最大程度地解決這一問題。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領導在有關建立缺陷產品管理制度研究工作的請示、匯報上的批示精神和我國加入WTO后,汽車產業和汽車市場面臨的形勢,在缺陷產品管理制度研究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質檢總局WTO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我們將缺陷汽車產品管理作為專題提出,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標準研究中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公安部車檢中心等單位組成的課題組的共同努力下,在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司、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國內外主要汽車制造商的直接參與下完成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下面僅就有關問題做簡要說明。
一、為建立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而進行的相關研究進展情況
2001年年初三菱帕杰羅V31、V33兩種型號汽車因感載閥和制動油管存在設計缺陷而導致剎車失靈,造成了對使用者人身安全和財產的嚴重損害,是缺陷產品問題的一個典型案例。事件發生后,國家質檢總局作為國務院產品質量主管部門,接受和審查了三菱公司提交的有關情況說明和問題解決方案的材料,對此事件進行了處理。為給加強相關管理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國家質檢總局以此為契機,于2001年9月在國家科技部立項,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標準研究中心等單位組成課題組,通過分析和參照國際上相關狀況和管理模式,結合我國實際開展"缺陷產品行政管理制度"課題的研究。2001年10月,在此課題初步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為落實國務院WTO工作小組第六次會議的要求,國家質檢總局WTO領導小組指示總局質量司組織進行"缺陷汽車回收制度和二手車回收審查制度"的研究工作,在總局領導的關心下,經各方共同努力,現已初步完成了《規定》的起草工作。
二、國外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概況
國外經濟學理論研究認為,產品缺陷所造成的危害是市場經濟體制內在產生的"內部性"問題,具有所謂"交易中未加考慮而由交易一方承受的成本或利益"的性質。這一性質,使得產品缺陷中內涵的風險和風險分擔問題,不可能由交易雙方按照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要求自行加以約束和得到解決,必須有交易雙方之外第三方的介入才能得到補救和解決。
在實踐中,美國、日本和歐洲各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科技發展水平和產品復雜程度提高、市場競爭激烈等方面的原因,都面臨著大量因產品缺陷而造成的公共安全問題。為最大程度地解決此類問題,立法機構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授權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缺陷產品問題進行管理,使之日益成為缺陷產品危害問題解決機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些國家所建立和實行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均具備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基礎,政府部門進行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的職能、召回管理的程序等,都由相應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規定;對于缺陷產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修理商等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有關的義務,也都有明確的規定。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有關法律既包括針對所有產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針對特定產品的特殊法。如在歐洲,此類法律包括歐盟各成員國均應遵守的關于"一般產品安全"的第92/59/EEC號法令(GPS法令)、各成員國轉化此法的國內法如德國的《產品安全法》、《設備安全法》、《建筑產品安全法》等;在美國,有《消費品安全法》、《國家交通和機動車輛安全法》等;在日本,有《公路運輸車輛法》等。
在一些國家,針對不同的缺陷產品,都有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賦予某一特定政府部門制定和實行各種具體規定和辦法并據以進行管理。在美國,CPSC(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根據《消費品安全法》的賦予主管一般消費品安全和召回事項;NHTSA(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主管機動車安全和因系統性缺陷而發生的召回管理事項,各州自行制定的《檸檬法》(或稱《次品法》)則用以解決汽車存在的偶然性缺陷問題。
對于在其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外國產品,這些國家一般都將進口商確定為責任主體,使其承擔一旦需要時進行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義務;對于本國出口產品存在的缺陷問題,政府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在于與進口國的有關部門進行相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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