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汽車工業發展和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概況
截至2000年底,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已超過1800萬輛,其中乘用車的保有量約為920萬輛。2001年乘用車的保有量約為993萬輛,國內汽車產量234萬輛,銷售量約237萬輛,其中進口車7.3萬輛。國內汽車整車制造企業(含改裝車企業)約800家,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約2500家,汽車制造業的從業人員約25.6萬人,從事汽車相關產業(包括汽車及零部件的銷售、維修、加油站等)的人員約350萬人。國內汽車制造業的工業增加值已占GDP的1.05%,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汽車產品的生產和使用,正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許多方面產生著日益深入的廣泛影響。
目前,我國發生的交通事故有增加的趨勢,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約10.6人。盡管千輛車交通事故率呈穩中有降的態勢,但由于汽車保有量的絕對值正在以年均10%以上的速率增加,交通事故的絕對值仍在不斷大量增加。據統計,因車輛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約占7--10%(其中由于設計、制造方面的原因產生的系統性缺陷而造成的事故,其具體數量目前尚無法進行精確的區分和統計)。但從前述三菱帕杰羅V31、V33型缺陷汽車事件和媒體報道的消費者對一些國內生產的汽車產品的質量投訴情況看,存在系統性缺陷的汽車產品數量及由其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其數目可能都是很龐大的。
面對此種形勢,我國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事實上基本還屬空白。由于沒有具體的針對偶然性缺陷和系統性缺陷的管理規定,不僅難以解決偶然性缺陷所產生的層出不窮的汽車產品質量糾紛,更難以解決系統性缺陷所帶來的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為嚴重的問題;不僅未能解決國內生產汽車存在的相關問題,也未能有效解決進口汽車存在的相關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在處理三菱帕杰羅V31、V33型缺陷汽車事件中,雖依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問題,但三菱公司召回行動的實際效果尚需相關制度加以監督和保證。在此環境下,一些廠商或隱瞞產品存在的系統性缺陷,或將性質嚴重的系統性缺陷作為一般的產品質量瑕疵進行處理,甚至以所謂"優惠服務"等名目,將本應由其負擔的費用和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不僅逃避了應負的義務和責任,還由此獲得了另外的不當利益。消費者正當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因之受到的嚴重損害無從得到保護,與廠商間發生的產品質量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增加了經濟發展中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并且可能對正常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擾動和沖擊。
五、我國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礎
在現行的法律體系里,與缺陷汽車的管理關系最密切的法律是《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通過確認國家質檢部門對產品質量的監督職責,規定商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來管理產品的質量問題。依《產品質量法》第1條的規定,該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通過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可以認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產品質量法》的最終目的。
《產品質量法》第13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即是說,"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是產品質量法項下對于產品質量的強制性準則。所以,該法直接規定的和援引的其他相關法律,包括《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刑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內容,均為適用于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責任。
如前所述,缺陷汽車的實質在于其不僅損害個人的合法權益,還危害消費者群體和社會公共安全利益,因此與之相關的法律后果,更多的是公法上的責任。《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存在"缺陷"的法律后果,不僅包括私法上因侵權所致損害賠償責任,也包括承擔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和處罰的責任。但由于種種原因,《產品質量法》沒有具體規定行政部門對于系統性產品缺陷及其責任主體的管理方式,也沒有明確規定責任主體消除系統性缺陷產品對消費者和公共安全所帶來的危害的具體步驟,所以應盡快建立與《產品質量法》相配套的產品安全方面的專門法規和規章,以為政府部門進行缺陷汽車管理提供足夠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基礎。
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產品質量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為政府缺陷汽車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方向。《產品質量法》第13條同時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在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規定中,要求其對重大質量事故進行調查并進行處理。因此,可以認為缺陷汽車管理制度是《產品質量法》在其操作層面上的延伸。
近年來社會經濟生活中非常多的相關事例的頻繁發生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所面臨的形勢,又說明建立和實行缺陷汽車管理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更是迫切的。這種情況形成了需求和供給之間極大的反差。這一切都要求我們盡快拿出適合中國國情的缺陷汽車行政管理制度。
六、國家質檢總局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初步設想
根據國務院各部門職能分工安排,產品質量行政管理職能集中于國家質檢部門。因此,制定和實施《規定》,針對系統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進行管理,是質檢總局應負的職責。同時,我國在加入WTO時,業已承諾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負責產品質量行政管理及合格評定的有關工作,并就汽車及零部件生產和質量管理方面的若干問題確定了質檢總局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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