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的義務
第十六條 制造商應按照國家標準《道路車輛識別代號》(GB/T16735-16738)中的規定,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注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應當建立、保存車主信息(如車主姓名、通訊地址、所購汽車VIN等)的有關記錄檔案。對上述資料應當隨時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備案(見附件1)。
制造商應當建立收集產品質量問題、分析產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信息。
制造商應當建立汽車產品技術服務信息通報制度,載明有關車輛故障排除方法,車輛維護、維修方法,服務于車主、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通報內容應當向主管部門指定機構備案。
制造商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對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的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協助進行必要的技術檢測。
制造商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通報其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當方式處理其汽車產品缺陷。
第十七條 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所發現的汽車產品缺陷及相關信息,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的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并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第十八條 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制造商、銷售商、租賃商或者進口商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
車主應當積極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九條 包括汽車使用人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主管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報告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門針對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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