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車期盼“國民待遇”
加快發展我國小排量、低油耗的微型車工業,既是國際形勢發展所迫,也是國家可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所需,更是百姓民心所向。對此業內人士建議,我國應該對微型車給予重新定義,對微型車生產企業和用戶繳納的各種稅費適當減免征收,并盡快制定與國際接軌的《微型汽車法》,給微型車“國民待遇”。
據國家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課題研究表明,目前我國微型車行業還存在諸多發展瓶頸,具體表現在:行業組織運行能力不強,體制和資本結構不夠完善,成本支出有待進一步壓縮;行業結構不合理,零部件生產企業集中度低,絕大部分難以達到經濟生產規模,難以向技術含量高的產業升級;產品研發能力不強,無法滿足新的消費需求;模塊化和系統化供貨渠道尚不成熟等。因此,加快提高微型車行業競爭力和滿足市場需求的能力急需提上日程。
一是對微型車重新定義勢在必行。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江西昌河集團董事長楊金槐建議有關政府職能部門應該盡快對微型車給予重新定義,同時取消客、貨、轎車的分類定義。定義時應注意:充分保留微型車原有的節能、安全、環保、節約道路的特點;保持微型車私人用為主的特點;充分考慮到私人用車普及后,不給城市改造帶來過大壓力;不能完全仿照日本的標準,以防國內市場被日本進口車搶占。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應將微型車定義在如下標準:發動機的排量不超過1000ml,車身長度、寬度、高度不超過3.75m、1.5m和2.0m,最大載貨質量不超過600kg。
二是減免稅費、降低稅率促微型車早日駛入“快車道”。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許多微型車用戶認為我國對非營業私人購買微型車的稅費征收不合理。比如:對微型車的過路、過橋和停車費用應減免征收,鼓勵消費者使用占地面積少、停車面積小的微型車;對微型車與豪華轎車征收車船使用稅要有不同的征稅標準,大力倡導消費者使用節能、低耗的小排量微型車。
三是出臺《微型汽車法》刻不容緩。重慶長安汽車集團總經理尹家緒等業內人士在今年“兩會”期間也公開指出,我國應借鑒日本發展微型車(輕四輪車)的經驗,盡快制定我國的《微型汽車法》。只有制定了與國際接軌的、完善的法規制度,才能促進中央和地方的政策相統一,區域、部門間政策和標準相統一,消除對微型車多層管理、多頭管理的弊端,杜絕對微型車生產、使用的區域歧視政策,鼓勵生產和使用微型車產品,提高我國微型車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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